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卫生健康和中医药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是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障中医(专长)医师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将中医(专长)医师纳入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考核、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数据的录入、核查、使用和发布等工作。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8号)和《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困难。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已开放卫生健康委审批端、机构端和个人端权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汇总各省考核通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信息,导入到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资格信息库(2021年12月31日前已经注册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中医(专长)医师信息已导入)。依据导入的中医(专长)资格信息,中医(专长)医师可在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申请注册。 三、强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中医(专长)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医师执业证书》中,发证机关填写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签发人由予以注册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其名章。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