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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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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2-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5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一些幸搅苹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加强对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执家绞Ψā贰ⅰ兑搅苹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鼓拷樯苤胁坏檬褂谩爸幸健薄ⅰ耙搅啤薄ⅰ爸瘟啤奔凹膊∶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