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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政策 加强监管 努力提高农牧民受益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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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28

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发言材料之五

 

完善政策  加强监管

努力提高农牧民受益程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7122r

 

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2003年开始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三批扩大试点,稳步推进,到2005年底,全省39个县(市)全面推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全省330万农牧民中,有312万余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4.5%3年累计受益341万人次,补偿医药费用1.4亿元,最高补偿住院费用达1.8万元;累计有3万余名参合的特困农牧民得到补偿费用297.6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良好成效。据调查,农牧民两周患病未就诊率从2003年的52%下降到2005年的33.2%,两周患病就诊率O13.1%提高到21.1%,全省农牧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例平均由2002年的56%下降到2006年的37.5%。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政策,努力提高农牧民群众受益程度

2004年以来,省财政累计承担未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资金3460万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推进。我省在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农牧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意见的基础上,A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特点。

一是方便农牧民群众就医。取消了在县内的逐级转诊,让参合农牧民自主选择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边远地区,选择就近的外县、外省医疗机构作定点医院,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对外出务工人员,允许他们在务工地就医,返回家乡后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新生儿,出生后随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生大病费用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二是扩大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针对边远贫困、农牧民交通不便的省情,取消了参合农牧民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起付线,将省、州医院的起付线从原来的500元以上分别降低到300元和200元。将高血压、肺心病、类风湿关节炎等8种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补偿范围,每年给予500元左右的补偿。对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垫付制度,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正常住院分娩的最高限价分别为200300元、500元,由医院垫付后与合管办结算。将残疾人、五保户、特困人口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了35个百分点,同时将封顶线提高到了2.7万元。

三是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规定住院费用最高限额,放宽基本用药报销范围,把省、州、县、乡、村级基本药品分别增加到140012001000300140种。发挥中医药、藏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将中药、藏药纳入基本用药范围,对应用中医药、藏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允许各P在15%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调整用药品种。为解决大额费用导致家庭贫困的问题,从2007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1400万元专项资金,将家庭账户标准提高到人均10元,并设立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基金,对经过正常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度住院费用给予二次补助。

通过不断调整和完善,目前,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制度统一、模式统一、运行方式统一,使政策措施更加符合农牧民意愿,最大限度地提高农牧民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以来,农牧民群众受益面保持在52%左右,2006年,全省农牧民受益面达到64%,住院费用补偿比达到36%

二、加强与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努力帮助困难群体

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我省同步建立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由民政部门资助特困人S、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24万特困人口参合率达到100%。对其他贫困农牧民,采取干部联户、对口帮扶单位资助等措施,帮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发挥全省各级政府和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作S,帮助残疾农牧民、贫困户参加新农合。在费用补偿上,特困人口、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基础上,还将得到特困人口医疗救助的二次补偿。

针对以往费用补偿时,特困人口、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先到卫生部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进行补偿,再到民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规定进行补偿,在两个部门奔走的状况,2006年,我们对特困人口的医疗费用补偿实行了“一站式”服务。即特困人口、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和特困救助补偿统一由合管办承办,在合管办一个地方一次办清,两项费用分别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A偿,在县内就医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垫付,分别记账,定期与合管办结算,合管办再与民政部门结算,从而方便了特困人口。

三、积极研究探索,加强监督指导,完善运行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农牧民群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省在县、乡设立由农牧民代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基础上,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牧民监督员制度。2005年,我省聘请39名农牧民监督员,发放监督证,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赋予他们调查、检查、监督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每年召开2次监督员会议,直接听取农牧民意见、建议,并请农牧民监督员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各地也分别聘请了监督员,进一步加强与农牧民群众的联系。建立监督员制度后,监督员积极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农牧民的意愿,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使一些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如湟源县农民监督员经常附近乡村的农民中了解群众的意见,反映了农民提出的降低起付线、将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补偿范围等要求,经过调研后予以采纳;大通县农民监督员反映部分乡镇让乡村医生垫交农民参合金的问题,我们及时予以纠正;部分监督员反映一些地区政策宣传不够深入细致,群众对具体规不了解,我们及时组织编印宣传材料,开展了“每户有一个明白人”的集中宣传政策活动。在开展监督的同时,农牧民监督员们积极向群众宣传政策,释疑解惑,在政府与农牧民群众之间形成了更加直接的联系、沟通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机制,我省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办法和运行效果评估办法,在新农合运行的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周期性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仅2006年,我省分两批对全省39个县(市)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评估,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幸饧,推动了新农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蟹延霉芾恚规范医疗机构行为,我省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优惠服务承诺制、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和费用减免优惠服务制的基础上,2004年,制定了70个病种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标准。2006年,我省在互助县进行了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试点,较好地控制了费用,也促进了医院的规范化管理。今年,我们将在全省扩大试点,进一步总结经验后全面推行。

四、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能力

为使参合农牧民就近得到方便、价廉的卫生服务,2004年以来,我们连续实施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计划,每年解决s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全省共安排改造县级综合医院12个,县医院传染病区33个,县级妇幼保健院(站)20个,乡镇卫生院178个。为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的玉树、果洛两个藏族自治州医院配备了彩超、CT等大型设备。同时每年在扶贫整村推进中建设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并采取省、州、县三级共同筹资的办法,在海北、玉树、果洛等州进行了部分村卫生室建设。2006年,为1000个村卫生室配备了部分医疗设备,改善了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方便了农牧民群众。目前,79.5%的农牧民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92.4%的农牧民在乡、村级医疗机构看门诊。

为全面推动全省村卫生室建设,200612月,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安排1.06亿元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建设3194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并给青南地区106个乡镇卫生院配备流动卫生服务车,努力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就诊。

我省将把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增进农牧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不断取得新的进展。